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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个人征信业务需要持牌经营并纳入征信监管

来源: 作者:罗知之、张晓赫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1-27
摘要:人民网北京1月26日电(记者罗知之)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举行“金融支持保市场主体”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五场)。本场发布会聚焦“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创新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发展”,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长田

人民观察在线北京1月26日电 (记者罗知之)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举行“金融支持保市场主体”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五场)。本场发布会聚焦“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创新支持重点行业企业发展”,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副局长田地在会上表示,个人征信业务需要持牌经营,并纳入征信监管。打着大数据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旗号,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田地表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期正在司法部网站和人民银行网站同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在《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把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均认定为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作出画像、评价等活动均认定为征信业务,从用途上明确了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的范围和边界。”

田地介绍,在国务院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有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因此,个人征信业务需要持牌经营,并纳入征信监管。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应用数字化手段探索征信服务新模式,在进一步拓宽征信业务范围、提供多样化服务的同时,非法从事征信业务、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等问题也越发突出。”田地说,《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人民银行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征信业务的行为,规范征信市场发展,使征信业步入有规可循、公平竞争、高质量发展的正轨。办法同时规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事征信业务也参照本办法执行。对于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用信息,也参照本办法执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后将有助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健康发展和合规运行。

人民观察在线
责任编辑:罗知之、张晓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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