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安徽蚌埠讯(全媒体记者杨保华、童晓婷)2023年初,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城公司)收到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蚌埠中院)对高城公司诉中通智慧城市(安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和蚌埠禹会区人民政府支付3300多万元工程款的重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高城公司中标垫资兴建的禹会区九所智慧学校,为禹会区政府所有并受益,在中通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包括相当部分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作为委托方和发包方及受益方的禹会区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向高城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判决书确认的工程款为1247万多元,加上按约从2016年底计算的利息,总款为2000多万元,如果该案被最终执行,高城公司在此项工程中总亏损的绝大部分垫资可填满。判决书的原文第三点为:“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在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并规定:“如果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于上述以林荣卫为审判长和耿杰为审判员的蚌埠中院的重审判决,高城公司董事长陶孝文对记着说:“这个判决的总体原则是实事求是的,也是客观的,尽管驳回了一些诉讼请求,在判决的数额上与诉讼诉求有些差距。”他请记者在追踪报道中感谢蚌埠中院领导和审判法官在判决中接受安徽高院在裁定发回重审中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多家新闻单位的监督意见,排除干扰,顶住压力,坚持原则,依法作出了正确判决,维护了外地公司的合法权益。湖南省前分管教育的副省长唐之享称:“蚌埠中院的领导和法官很了不起,他们顶住来自政府方面的压力和干扰,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政府支付外省公司的工程款作出正确的判决。这种执法精神,对全国都有指导价值。”许多关注此案进展的安徽和湖南两省的知情人都希望记者继续关注并报道此案,表扬蚌埠中院此次的执法行为。 2013年春,蚌埠市禹会区政府,利用兴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之机,为套骗国家财政补贴26亿元,前领导和不法商人王文琪勾结,允许后者新建中通公司(实际为空壳公司)代表区政府对外发包禹会区范围内智慧城市的建设项目,该区政府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花一分钱,委托的中通公司也不花一分钱,要求中标单位全额垫资建设,高城公司为该区兴建的九所智慧学校就是其中的中标垫资项目之一。 ![]() 高城公司对中标工程保质保量完成经验收合格交付禹会区政府使用后,作为发包方的中通公司,却分文不付工程款。为此,高城公司委托律师李胜等向蚌埠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中通公司偿付所欠全部工程款约3300万元,要求禹会区政府承担支付连带责任。然而,当时的蚌埠中院在禹会区委区政府领导的压力之下,作出了仅由无力支付的中通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的判决,该判决等于判了一张根本无法执行的“白纸”。对此判决,禹会区政府领导高兴,与政府勾结新办中通公司的商人王文琪也高兴,原告高城公司则苦不堪言。为此,高城公司随即向安徽高院提出上诉。安徽高院出具的以严慧勇为审判长的裁定书认定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该判决并发回蚌埠中院重审。安徽高院在裁定书中认定作为实际所有方和受益方的禹会区政府应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与此同时,高城公司向中央媒体投诉,反映禹会区政府与不法商人王文琪勾结并利用党委政府权威向中院施加影响和压力,导致高城公司权益严重受损的情况,请求媒体监督。为此,本报先后再次派出记者专程前往安徽和湖南两省的当事单位和个人采访,并先后以《蚌埠市禹会区欺上骗下新建九所智慧学校分文不付》和《蚌埠市禹会区与商人王文琪勾结又现犯罪事证》为题作了追踪报道,在全国尤其是在湘皖两省引起了巨大反响。 本次蚌埠中院重审判决后,禹会区政府方面本应立即执行蚌埠中院的判决结果,但他们又委托律师向安徽高院提出上诉,企图推卸责任并拖延时间。对于禹会区政府方面上诉的理由,多名知情人和律师看了说只能用一句话形容:“睁开眼睛说瞎话!”例如,区政府方面认为九所学校尚未完全具备条件交付使用。当年负责验收的第三方公司该项目负责人崔凯告诉记者:“这个上诉难由是编造的,骗人的,我们当年对该项目的验收非常严格,各方均是签字盖章认可了的。”高城公司方面的答辩状也将他们的所有上诉理由,以铁的事实驳得体无完肤。当然,对于禹会区政府方面的上诉权,谁也无权干涉,但事实是铁的,即禹会区政府与王文琪及其公司之间的所有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是非法的和无效的,作为发包方和受益方,禹会区政府于事理和法理均应承担全部工程款支付责任。记者认为,蚌埠中院在重审本案中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是客观的、真实的。 针对安徽高院的终审,记者采访了相关领导和知情法官。高院党组书记、院长田云鹏介绍:“安徽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是比较好的,不久前还召开了全省民营经济法制化峰会。我们高院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义不容辞,也是做得比较好的,对外地和本地的单位和个人,我们都一视同仁地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努力使当事人感受到法院的执法公正。”针对高城公司向禹会区政府追讨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高院的知情法官告诉记者:“我们高院对民事纠纷的公正判决,在全国算是比较好的,既然高院在首次裁定中指出了禹会区政府有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那么重审的终审也不可能有结果相反的判决,除非他们能拿出新的有说服力的证据。” 记者将持续关注本案的进展并作追踪报道。 (责任编辑 赵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