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讯(记者易效成、杨葆华、赵沐)2021年1月5日,《中国法制网》、《法制与社会》、《凤凰新闻》、《人民观察在线》和《今日头条》等多媒体发表记者调查《湖南财邦公司采取多种诈骗手段获取巨额非法财产》后,在湖南和湖北多地引发巨大反响,尤其是对其中的湖南省财邦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邦公司)申请和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地公司)被申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以下简称湖北仲裁分会)做出的被称为“虚假仲裁”和其后由上地公司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撤销该仲裁的被称为“枉法裁决”的两份裁决书,湖南各界反映强烈。许多司法界、政界和新闻界人士甚至公开挞伐并上书中央多个主管部门,要求依法依规查处有关当事仲裁员和法官及相关人员。 为此,记者围绕这个虚假仲裁及其后的枉法裁决,专门到湖南和湖北两地进行深入采访。 面对多家媒体的批评,财邦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袁均美竞以公司名义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供“似是而非”的“证据”,书面造谣诋毁中央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和授权记者的正当新闻调查,同时指使其律师陈开明在社会上四处散布谣言,混淆视听。据知情人对记者说:“陈开明在相关法院和公安办案人员面前,说媒体对财邦公司的批评是上地公司私人聘请的,是假新闻,是转载的等,他甚至在100多债权人的微信群中公开造谣诽谤新闻媒体。”对财邦公司及其代理律师陈开明诋毁媒体监督,转移人们对财邦公司违法犯罪焦点关注的这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上地公司已书面向湖南省司法厅报告,有关领导表示,他们会认真查处,对律师严加管理和教育。 ![]() 关于湖北仲裁分会的“虚假仲裁”,记者对此定性有以下依据:一是湖北仲裁分会无管辖权。财邦公司原联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长沙办事处主任黄幼园(此案首席仲裁员),将其与上地公司的纠纷委托黄幼园负责仲裁是无效的,非法的。据《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各省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设立办事处,但必须经该省市的司法主管部门批准。而经记者核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长沙办事处为非法机构,湖南省司法厅已下文认定。产生纠纷的财邦公司和上地公司双方均在长沙市境内,由上述非法机构招纳业务后,再由黄幼园等三名湖南仲裁员以湖北仲裁分会的名义作出的仲裁缺乏正当性。湖北仲裁分会办理此案的书记员刘乐阳对记者说:“这个案子确实很复杂,我们分会只是挂了个名,黄幼园、方拯和郑振华三个仲裁员也都是湖南的。”二是被申请的上地公司代理人甘华的行为不合法:A.甘华私自代表上地公司与财邦公司约定由湖北仲裁分会仲裁双方经济纠纷;B.甘华又私自代表上地公司全程参与该案的仲裁答辩。两次均无董事会授权,也无人知晓,均是利用废弃的公章行使地虚假操作。他的同胞兄弟,即原上地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说:“甘华与财邦公司肯定有某种重大利益交易,否则,他不可能冒这么大的风险两次擅自行动。”三是采纳已被法院认定虚假的诉讼数(证)据。据原财邦公司法人代表兼法务部主任袁小萌告诉记者:“湖北仲裁分会仲裁的结果虚假得无法形容,连我编造的虚假诉讼并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已被认定的虚假诉讼的数据,黄幼园等仲裁员也全部采纳,其金额多达4800万元呀,而我本人出庭作证都不行,可见这里面黑到什么程度。”四是非法采纳财邦公司的违法数据。据了解,财邦公司实际出借给上地公司的金额约3000万元,由代偿或非法利息(月息5分至10分不等)等累计叠加到3.7亿元,其间包含大量虚假代偿和重复计算及非法高利贷,而且其认定的是复印件并非原件及无银行真正的流水数据。 针对如此明显的虚假仲裁,记者询问了上地公司股东何炳坤,他说:“财邦公司实际控制人袁均美之所以选黄幼园以及牵涉到的湖北仲裁分会作为纠纷仲裁,是因为他们早有合作虚假仲裁的先例。”他举例向记者说:“在长沙维多利购物中心的破产案中,为了多分利益,袁均美与黄幼园恶意串通在长沙做出过至少四起虚构债务的仲裁判决。对此,袁均美还常对外炫耀自己的能量。” 在采访中,记者寻思:在我国虚假仲裁已形成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并且发展成了一种远离纠纷地选择仲裁机构的特色规律,更有甚者,仲裁员包括首裁几乎全部是兼职的,他们做出的“一裁定终局”的裁决书,由谁来监管?随行的律师龙天迈告诉记者:“有两个弥补性监管部门,一是仲裁机构作出仲裁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二是执行仲裁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但他们也是“一判定终局”。” 诚然,作为受害者的上地公司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首先他们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湖北仲裁分会做出的裁决书。对此,长沙市中院原某庭负责人,现为上地公司的代理律师游浩然曾对当事人说:“这是个典型的虚假仲裁,证人证词及证明材料全部对上地公司有利,不可能不予撤销。”然而,当他派出两名律师参与代理并发现主审法官梅飚无视证人证词及不采纳有效证据时,他和出庭律师龙天迈都大呼:“天黑了!”武汉中院此后裁定的“不予撤销”的裁决结果,也证实了在他们庭审中的“黑感”。 为了探究武汉中院的梅飚等人为何如此枉法裁决,记者采取了两条途径暗访:一是随同代理律师龙天迈以上地公司股东身份问她,谁知她根本不接待,无奈记者只好委托龙律师代言:“梅庭长,广东湛江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深圳的一个经济纠纷案件,在执行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不予执行”,因为纠纷双方都在深圳市,湛江方面的仲裁裁决不符合仲裁法。”梅飚回答:“各个地方都是有差异的。”笑话!一桩同样的虚假仲裁,中国的法律在武汉和深圳执行会有如此大的差异?! 二是财邦公司的律师陈开明在债权人群中的一段文字启发了我们。他写道:“武汉有我大学同学,睡一个寝室的,老家一个地方的,现在武汉中院做法官,我一直要他留意这个案子(指上地公司与财邦公司由湖北仲裁分会作出的虚假仲裁案)。”针对这个“留意”,上地公司负责人甘少白对记者说:“留意的背后是留钱,据我们了解,财邦公司就是通过这个同学的活动,加上湖北仲裁分会的“配合”,梅飚等人才做出了“不予撤销”的枉法裁决的。” 上地公司第二项补救措施就是向长沙市中院执行局说明情况并申请中院裁定不予执行湖北仲裁分会的虚假仲裁案;三是向公安部、湖南省公安厅和长沙市公安局书面报案,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财邦公司的诈骗行为,尤其是查处虚假仲裁的事。据悉,湖南省公安厅已高度重视,并已书面要求长沙市公安局严肃查处。 记者将持续关注此案的进展并做追踪报道。 ![]() 转载原文来源:法制与社会 |